2008年5月23日,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投诉称:新丰市场有假冒其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伊卡璐等洗发露系列产品,要求工商部门查处。新丰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接投诉后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丰城新南路其门店涉嫌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等洗发露共63瓶。
经查证,当事人于2008年3月7日,从一外地送货到其门店的经销商手中购进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200ml)24支。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400ml)12支,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400ml)12支,飘柔日常护理洗发露(200ml)48支,潘婷洗发露(200ml)24支。至案发时止,已销售五个品种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57支,获得销售收入864元,商品标值1608元。以上五个品种洗发露经送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是假冒其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没收假冒飘柔、潘婷等五个品种洗发露63瓶;
3、没收销售收入864元;
4、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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