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
时间:2023-04-24 10:32:29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潘某,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出生于台湾。2006年7月初,张某找到潘某,要求潘某为台湾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潘某表示同意并告诉了与其邻居的祝某。此后祝某联系了龚某,潘某联系了在台湾的李某,要求李、龚二人到上海帮助转移钱款,并将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告诉了二人。

为帮助阿元转移账款,潘某、祝某从卡贩子杜某处以150元一张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此后,阿元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所得资金划入潘某通过杜某办理的67张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三名被告人通过ATM或者银行柜台面提取现金,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经查,阿元划入上述67张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这些银行卡内还有通过汇款的方式注入的资金人民币17万余元。潘某、祝某、李某、龚某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在上海市使用上述67张银行卡和另外27张银行卡,通过ATM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万元,通过柜台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以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2006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4人被上海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逮捕,警方追缴赃款共计38.4万元。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潘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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