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什么分类
时间:2023-04-06 18:00:33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一、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需要根据签订的主体分情况判断:1、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2、自然人与法人,或者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法律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排除在民间借贷之外。然而,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放贷赚取利润为目的。前者是普通的企业借贷行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对借贷程度和借贷规模予以适度管控即可。后者出于营利的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影响较大,在规制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借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贷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为无效。(2)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认定为无效。(3)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高利贷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约定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款的除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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