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誉在银行、借钱软件和其他具有资金贷款的机构里面借钱或者是跟有业务合作的企业、自己本单位的职工借钱,将借到的钱通过收取高利息的方式转借给其他人,并且借钱人在之前就知道了这钱是如何来的;
2、出借人明明知道借钱人用借来的钱去做违法犯罪的事,但还是装作不知道的样子继续给借钱人提供金钱;
3、借钱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不好的社会风气;
4、其他法律上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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