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和协商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2-25 17:55:09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辞职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及界定

离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离职的方式有四大类:劳动关系终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每一类中各分诸小类,有多种的离职原因与相应的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同,发生的结果也会不同最凸现的差异就在于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员工过失解除和无过失解除首先,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以上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适用员工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这一解除劳动合同方式,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且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合同解除后可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市民常先生: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已3年,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现在想辞职,请问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由谁先提出?我们劳动者有自主辞职权吗?

北京郭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常先生所问劳动者是否有自主辞职权,《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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