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以带子女到外地,但不得妨碍男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有监护权的一方带走孩子。如果一方不允许探望孩子,带走孩子,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没有监护权的一方带走了孩子。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子女交回抚养监护。对方带走孩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探望权。
一、孩子的探视权法院如何执行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孩子被母亲带走找不到怎么办
由于父母对孩子均有监护权,则孩子爸爸带走孩子算不上违法,实务中警察对于此种情形也无法处理,只能规劝,若您已经离婚可以以不让看孩子为由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或者要求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是若未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上都享有亲权,探望权亦未产生,实际行使亲权的一方阻碍对方看孩子或将孩子偷偷藏起来,并不构成对“探望权”的侵犯,不能行使亲权的一方如何救济,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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