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要注意什么
破产程序终结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在管理人办理完注销登记之后,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3.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
4.对于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者没有完全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人而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无权向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者股东提出偿债请求。
5.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债权人未依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6.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按照程序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7.对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漏洞,如破产欺诈等行为被发现,法院仍可受理,并采取适当措施对利益受损人予以救济。
8.破产清算案件终结后有关破产案件账册、卷宗材料的保管。
二、破产清算终结方式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
1.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
2.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有哪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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