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建在禁养区的养殖场动迁怎样补偿?
1、修建在禁养区的养殖场动迁需要支付的补偿金包括养殖厂房价值的补偿、养殖人员与养殖动物临时安置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禁养区的养殖场被动迁,也是有补偿的。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二、修建养殖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修建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2、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现行法明确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区域,不得修建养殖场。在非禁养区,修建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根据规定,即使养殖场是修建禁养区,被拆迁后依旧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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