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桩;同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交警可依据北京市停车条例对此类情况开展执法。
怎么建?
每个停车场至少划定1个充电专用泊位
《实施意见》除了在“充电车位”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上对各方提出了要求,在安全管理等问题上也同样明确了各方的安全责任。
《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
各区应在今年底前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并在具备条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根据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位的原则划定。
另外,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
对于不少新能源车驾驶员都遇到过的找不到空闲充电设施状况。《实施意见》鼓励统一对充电设施进行信息化系统改造,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充电设施实时使用情况。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