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为被征地附着物,安置补助费为失地农民。前两个客体是客体,即根据损失和赔偿的法律因果关系,对因征地造成的客体损失进行赔偿。后者为人,是指失地农民在征地后的劳动安置。这一项目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这些补偿费的归属。《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村集体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象征性地拥有其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法理,当村集体失去全部土地时,征地后的补偿费自然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三)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利用集体收入兴办集体企业,开展公益性建设。可以分给每户和被征地承包经营的村民。村集体依法处理征地补偿,应当承认其合法性。村集体划拨征地补偿款的,这部分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将依法转移,集体与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将因划拨决议而产生。
2。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在征地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应当赔偿因他人预缴收入减少而造成的权益损失。赔偿的性质与经济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是一致的。”“其他”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村民的收入是他们财产损失的货币补偿。因此,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与村民的其他财产相同,在性质上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实践中,土地使用者测算三大补偿费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处理。因为钱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控制,村民对费用没有所有权。他们与村集体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享受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村集体必须将补偿费返还给村民,村民也可以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关于安置补偿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向被安置人支付救助费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俗称“劳动安置”,是对有劳动能力、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一种生活安置。它有很强的个性。但安置补助的数额和支付标准不受征地数额的影响,其标准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的影响较大。三项赔偿费用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关键在于是否属于一般的“财产”范畴,即是否具有不可执行的人格。根据以上分析,村民获得青苗补偿的法律原因在于损失和补偿。他们获得的收入与其他财产没有区别,因此不具有不可强制执行的人格,应当强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能否落实,具体讨论如下。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已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处分作了强制限制,但征收集体土地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并不禁止。因此,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其自主处分的合法性应当得到承认。土地补偿费的财产性质与其他财产相同,但由于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属于村集体,如果村集体不将土地补偿费分给住户,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集体财产,因为被执行人是村民。只有当村集体依法划拨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的权属和性质发生变化时,法院此时才能对土地补偿款采取强制措施。法院还有权执行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法律强制设立安置补助的初衷并不冲突。设立安置补助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民这一弱势专业群体。执行的对象是农民个人,重点分析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和经济状况。现实中,大多数农民并不富裕,在他们失去土地后的一段时间内,安置补助对他们生活和工作的支持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对此,法律还规定了执行中的免责制度。在执行中,法院必须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使其不会因法院的执行而走入绝境,或者只能依靠社会救济,造成社会负担的增加。综上所述,法院有权执行直接支付给村民的安置补助。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行为或者财产,财产应当是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可支配的或者期待的财产。需要安置的群众在征地后安置的,不再直接向村民发放安置补助。虽然安置补助的利益指向被执行人,但法院能否执行这类利益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种主流观点,即以安定为宜,法院目前不应执行这类利益。三是法院在执行三项补偿费时,首先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土地补偿收入,以及被执行人个人收入的具体数额。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的前提,必须是该收入名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为落实这三种费用,有必要对征地补偿的支付过程进行分析。
由于青苗补贴完全归被执行人所有,虽然青苗补贴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所有权属于村民。因此,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并支付青苗补偿金后,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补偿金。土地补偿费的执行条件是补偿费权属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在村集体作出分配决定后,因为决议是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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