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时间:2023-06-27 16:23:23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安全生产落实重在“第一责任人”是由他们所处的地位和所应负的责任决定的。无论是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在一个地区、一个企业中起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都在本地区、本企业中统揽全局,是各项工作的实际决策人和领导人,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他们亲自组织、主持和实施。

一、现行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二、经理是否可以由股东会聘任

经理不可以由股东会聘任。

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聘用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对于经理的设置和任命,是董事会职权的一部分,不能改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总经理传统意义上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该公司的创始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会因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中小企业,总经理通常就是整个组织里职务最高的管理者与负责人。而若是在规模较大的组织里 ,总经理通常是旗下某个事业体或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

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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