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护士执业证书补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护士条例》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二、防城港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的材料有什么
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
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半身照片1张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护士执业证书
三、防城港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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