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收监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具体下发的时限并未设定为固定不变的标准,而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而产生变动。
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的司法程序完备无误,且已做出将罪犯收入监狱服刑的决定后,便会立即着手发布收监通知书。
这期间包括了罪犯被宣判有罪、交付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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