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0月16日,吴志平伙同杨隆林(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未与杨隆林分享赃款。10月19日,吴志平带着上次作案的另外两名男子回来时,正好被杨龙林碰到。杨某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吴志平打伤致死。事发后,吴志平的父亲吴明耀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免除死亡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引起纠纷,于是吴明耀起诉法院。
[分析]
这是一个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为正当理由的案件。《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造成自身残疾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表明,只有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赔偿。华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吴志平虽参与盗窃,但情节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相抵触,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7925.5元。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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