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5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8月8日晚遇害。现在案件正在侦破中。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标的有不同意见,公司于9月3日发出了“退保通知书”。受益人的监护人不服通知,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40万元。(1)被保险人吕*于1989年与黄*结婚,婚姻危机发生在1992年至1993年。1995年7月,吕*正式提出离婚,随后撤诉。黄某与黄某的好友黄某约定,黄某将杀死吕某,并注销欠黄某的8万余元债务。1996年8月8日,黄某让吕某某到外面吃饭,然后用尖刀在车内将吕某某捅死,并将其尸体扔在地里。经法医鉴定,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为8月8日晚8时许。(2)1996年5月,吕*在**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10万元的人身保险。5月底,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分公司在街上咨询,吕*给女儿买了10份儿童终身幸福保险,留下了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当晚,**分公司业务总监根据吕*留下的地址,收取了10份儿童保险费。7月29日,吕*填写了我公司的保险单,主险为长寿险20万元,意外伤害险20万元。第二天,吕*交了300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了一张“人身保险费临时收据”。由于事关重大,业务员告诉吕*必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并接受保险后,300元体检费将转为首保的一部分。8月7日,吕*按照约定到公司体检。销售员告诉吕,如果他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会拒绝接受保险,或者有条件接受保险。吕*告诉业务员,如果增加保费,业务员可以在1000元以内办理保险。根据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体承保所需保费为15460元。8月9日下午6:30,吕*同意业务员到吕*家收取保费(3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8月9日,业务员到吕某家,但吕某某不在,于是从母亲那里拿到了15160元的保险费。据吕妈妈说,这笔钱是下午离开时交给她的,她解释说,她约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领。业务员拿到钱后,给吕某开了一张号码为0088737的“人身保险费临时收据”,注明总保费为15460元,并收回了事先开具的300元体检押金收据。由于公司8月10日和11日休息。8月12日,推销员把LV*的保险费交给了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后,在“投保单”上的“核保意见及结论”中得出“右肾积水,EM:+75%核保”的结论,并出具了“新合同保险审核通知书”,指出LV*因权利原因应作为不合格主体承保肾积水,加收“附加费400元”。推销员预付了LV*的额外费用。8月14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了LV*的正式保单,保险金额为**长寿险20万元,人身意外附加险20万元,延长医疗保险5万元,受益人为投保人LV*黄浩,保险责任从中午12点开始1996年8月12日。8月15日,业务员将正式保险单发给了LV*,得知被保险人LV*已被相关部门确认死亡。(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3)300元是体检押金还是保险费?案例分析(1)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为1996年8月12日,投保人于1996年7月29日与中国**保险公司签订寿险投资合同,保险人于1996年8月12日对被保险人的报价提出还盘,即要求被保险人以低于标准的保险费承保。1996年8月12日,推销员代表被保险人接受了保险人的还盘,也就是说,他代表被保险人支付了增加的费用。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被保险人于1996年8月9日上午7时前死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已消失。《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3)300元是体检押金,不是保险费。
被保险人填写申请表时,业务员明确表示300元为体检押金,并在申请表封面登记“体检费预付款”。之后,被保险人按照缴纳的体检押金进行体检,并按照“人身保险费临时收据”的“备注”向吕*收取300元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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