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您还款之后不慎将借据丢失,请不要过于担忧。
这里有一个简单而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请求债权人开具一份清晰的收条,以此来明确展示您已履行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之义务。
在此,我想向您介绍一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条款(即第十五条)。
在此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原告仅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条为依据发起的民间借贷诉讼遭遇被告否认其已完全清偿借贷负债时,被告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确实已经无任何负债。
值得一提的是,当被告成功地完成了这一证明工作后,仍然会将举证责任交给原告,以便于确认贷款关系的有效性及其存在时间。
若被告能够提出合理的解释,且能够解释这笔债务并未真正发生过,因为其有充分的理由,那么法院便会借助其他更全面的事实材料(例如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下或曾有的交易方式、习惯以及详细的财产变动状况,还有相关人士提供的证词等),来综合判定这个借贷事件是否真实发生。
希望这些专业性的解释能够解决您心中的疑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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