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的公证处在哪里呢
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原东莞市公证处)恢复于1981年,是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市级公证处,是政府设立的、依法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原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公证处)是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成立的市级公证处,是政府设立的、依法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原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公证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245号电话中科数码城一楼,我处业务辖区包括东莞市虎门(含虎门港)、长安(含长安新区)、厚街、沙田四个镇区。
二、公证处的公证流程
公证处公证流程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
(二)审查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出具公证书
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三、公证处有哪些业务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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