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连带之债三者区别:一、划分标准不同。二、形成原因不同。三、履行的方式和原因不同。共同之债: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共有债务,又叫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合伙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只有法律规定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互相结合,其中各个债务均是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务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投有共同的目的,各个债务人基于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分别地、独自地承担债务,只是因为这些债务指向了债权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观地发生了竟合,但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这一共同目的,并没有主观上的关联,故称之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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