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成立连带之债的条件。首先,存在多数的债务人或者多数的债权人;其次,债务属于同一标的;第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最后,多数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1.存在多数的债务人或者多数的债权人。
2.债务属于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
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连 带 之 债 与 共 同 债 务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
连带之债与共同债务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关系。而共同债务是指两个或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关系。
从法律关系来看,连带之债与共同债务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连带之债中,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而共同债务中,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从责任承担来看,连带之债中,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数个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而共同债务中,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数个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从权利保护来看,连带之债中,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复杂,而共同债务中,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因此,连带之债与共同债务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承担、责任承担和权利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连带之债与共同债务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承担、责任承担和权利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适用法律时需要仔细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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