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集体所有财产的保护
集体财产所有权是劳动群众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类型。
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如区域性集体组织、合作社组织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森林、山岭等资源,也包括土地、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集体财产有时会落入集体经济组织少数人手中,其他集体成员根本无法参与或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进行土地建设,比如,私自开发别墅进行销售,或将耕地用于乡镇企业开发用地。
二、集体财产的内容
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1、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依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3、自然资源。凡是自然物质经过人类的发现,被输入生产过程,或直接进入消耗过程,变成有用途的,或能给人以舒适感,从而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物质与能量的总称。
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这是关于集体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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