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入室盗窃的定性
时间:2023-08-14 23:12:02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确立入室盗窃的定性

确立入室盗窃的定性:入室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入室的场所是指住所,其特征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主观方面认定是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盗窃罪的要件

有以下要件构成盗窃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盗窃立案后能否撤案吗

盗窃立案后可以撤案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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