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一规定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又重新找到了工作。也就是说,只要失业者又有了工作,不论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都要被中断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者应征服兵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一旦应征服兵役,就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原因在于,服役后,他已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
(3)失业者移居境外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不论其是否在国外就业,因其已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因此,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者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如果失业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同样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金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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