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的交付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允许有合理的延误收房时限,具体的延期期限需根据每份房屋购买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若所购房屋无法达到交付的基本条件,购房者有权决定是否延迟收房。
然而,倘若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收房日期之前并无正当理由选择不收房,则他们将依照已收房的标准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等义务。这样就意味着购房者需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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