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向侵权人追偿是否划分责任
时间:2023-03-24 22:01:58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合同本身调整的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也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依照交强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该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当事人损失给予救济,而不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的损失予以分担。保险公司本身并非社会福利机构,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因被保险人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另外,全额追偿是对无证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起到惩罚无证驾驶者,警世他人之效,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不得无证驾驶,从而减少无证驾车的发生。

一、交强险无证驾驶怎么追偿?

在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合同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负有过错的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但对其已向受害人赔付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也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条款确认。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文意应当蕴含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意,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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