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错误逮捕案件。这包括:
(1)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逮捕的;
(2)对没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
(3)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
(4)同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的第二、第三项内容的;
(5)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的规定,不具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第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对其逮捕的。
二、不具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权力的机关或者个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程序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相关知识:错误逮捕的认定
根据本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者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2、被逮捕的人无罪,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对确已构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业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3、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如果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虽然已作出了逮捕的决定,但是,在执行逮捕前发现决定错误而及时予以纠正,并未对决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实际羁押的,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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