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是从拘留开始计算。拘留一天抵一天的刑期。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期间所有的羁押时间都是折抵刑期计算的。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进看守所的时间未必就是拘留的时间,因为拘留后可以最长24小时送看守所。而在此之前被公安机关传讯或留置盘问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刑事拘留期限内的。判处管制刑罚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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