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差异问题,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如下:当出售方所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整体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果合同中有具体规定,则应当依照约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则需按照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购买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购买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如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购买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售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者;
最后,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出售方退还给购买者,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出售方需要双倍返还给购买者。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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