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虽然对于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中往往会因为对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对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产生分歧,或者由于一些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造成管辖不明,以至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两个法院都要受理的问题。因此,本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或者经过慎重研究,确定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后,指令已受理该案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所谓管辖不明的案件主要就是指该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对该案件应由谁管辖存在争议。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9、2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经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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