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面临税务风险甚至被判定为非正常户后,这样的情况极有可能将企业本身牵涉其中,最终致使其自身亦被列入黑名单中;
其次,金税三期系统有可能对企业的身份验证进行严格限制,从而对企业未来的再次创业或者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带来诸多不便;
最后,如果曾经所属的公司沦为了非正常户,那么即使新建的公司并未直接涉及到相关问题,但由于企业财务负责人与原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也会受到连带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将会被降至最低级别——D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百一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