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2、先行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二、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但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机构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办理时限
2(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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