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至10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以实际医疗花费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用人单位规定处理,无规定的可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70%享受;异地治疗的费用稍高。
3、护理费:
1)、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收误工费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收入。
2)、出院后: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的待遇:完全护理—社平工资的50%;大部分护理—社平工资的40%;部分护理—社平工资的30%。
4、交通费:出入院所花费的必要交通费用。
5、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
6、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至鉴定次月的期间应享受的生活费,以用人单位病假工资为标准。
7、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定,参考提供器具机构意见。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法定赔偿月数。
9、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1)、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5—6级的可选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或一次性领取(社平工资法定赔偿月数)。
3)、7—10级的:社平工资法定赔偿月数。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5—6级的可选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或一次性领取(社平工资法定赔偿月数)。
3)、7—10级的:社平工资法定赔偿月数。
11、鉴定费:受伤职工自行垫付的鉴定费用,以票据为准。
注意:年满50周岁的受伤职工不能全额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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