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固定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1)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3)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计价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价的税收筹划,应该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1)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2)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的价格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
(4)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7)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8)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算。
(9)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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