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在婚姻开始以前,某处房产系由其主人的另一半支付完全部费用并登记在他或她个人名下,则该物业便被视为该人独有。
当此房产在婚礼以后进行出售,所得收益仍然将归属于登记的这一方,并不纳入到夫妇的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2.对于婚前已由一方支付首付款项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后仍共同偿还贷款,当他们决定离婚之时,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的那部分贷款以及房产升值所产生的部分,都应当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应予以公平的分割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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