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期间,必须保证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及审理过程不会受到任何干扰与影响。同时,一旦在执行此种司法流程过程中发现有不应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况出现,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周期已经到达极限,都应立即解除上述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应当及时地向被采取此种措施的人以及相关机构进行公布及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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