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按照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流程: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上报→银行→失业人员次月25日后持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4.外地农村在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暂住证
5.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
6.各类单位失业的,由经办机构查阅劳动保障系统网中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
失业保险金申请办理时限:
每月第4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25日后,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受理部门查询。
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由事业管理中心缴纳。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7)失业保险领取时间如涵盖冬季取暖时间段(指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个月),领取当月失业金时,同时可领取当月取暖费,为大约480元(2013年标准)。
(8)夫妻双方同时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可分别多申领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哪些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丧失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条例》对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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