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工伤赔偿金额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6-30 19:52:55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鉴定工伤的,要求单位在工伤发生后一个月内申报,不申报的,可以在工伤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劳动局申报。二、工伤构成残疾的,应当在确认工伤后申请残疾鉴定。三、根据残疾程度,向劳动局申请工伤治疗(已购买社会保险的)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治疗(未购买社会保险的),赔偿金额包括一次性医疗费、一次性就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休假费、医疗费、休假费(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等。具体金额按照残疾程度和工资金额计算。工伤处理咨询失败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务派遣工资由谁发

根据规定人才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应该由劳务公司发放劳务人员工资。虽然被派遣员工系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但实际上该工资是体现在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派遣费用中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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