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22 08:31:03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特定性、临时性和非制裁性(预防性和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形:(1)为了预防和制止可能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公共安全危险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2)为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正常进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手段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第一,即时性。这些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是比较短暂的,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强行驱散措施的时间不过是一瞬间,戒严扣留的时间只能是一个晚上,约束措施的时间也不过数小时。而作为行政处罚的治安拘留最长可达15天,作为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

第二,无证性。采取这些措施在法律上并不要求事先办理批准手续,执法人员凭其工作证件即可实行,留置盘查和海关扣留两种措施在需要延长时才须办理批准手续。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均须事先办理正规的法律文书。

第三,预防性。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预防相对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防止事态扩大。行政处罚的目的首先是“处罚”,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它们是以前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紧急行政措施的目的则在于控制正在发生的行为。

第四,不羁押。尽管这些措施都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但是,并不采用羁押的办法,换句话说,这些措施不在监管场所执行,而是因地制宜,一般而言,除了强行驱散以外,其他措施都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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