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非法侵占林地?
时间:2023-08-05 12:30:08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一般主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通常商业混同行为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1、商品主体混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二)项列举了两种此类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

2、商品质量混同

这种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营业主体混同

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4、其他形式的混同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行为都涌现出来,最近学者关心较多的就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混同、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混同行为、域名与商标的混同等。

混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各国普遍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对其从法律上进行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界定,规制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以维护正当的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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