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分析1.股东变更登记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其中有些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如股东变更行为。一是不分登记类型,一律将工商登记界定为行政许可;另一方面,它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所有工商登记行为界定为行政确认行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指原股东名册发生变更(或更换、增减)后,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的行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并不产生新的权利,也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只是一种公示和确认。一方面,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不伴随新权利的出现或变更。即使新股东加入公司,由于股东权利不需要行政审批和许可,也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权利的变迁主要体现在民法领域;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申请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对股东和公司没有实质性影响,主要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政许可法意义上,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不具有第六十九条的可撤销性,但在公众看来,往往等同于重新变更,因此,股东变更登记的重新变更应当按照程序提交相应的材料:股东决议或生效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注意,变更申请的主体是公司,不是个人股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
2.股东决议和生效判决是股东变更登记的实体依据。当然,股东决议应有法律要求,除了股东签字的真实性外,还应保证决议的合法性。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当附股权转让协议。此外,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明确责令公司变更股东登记,而不是确认股东决议的效力。同时,如果是一审判决,应当提供初审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请注意,进一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股东诉讼对注销或变更股东登记的意义,股东诉讼的类型对于股东的变更和撤销,股东可以提起的诉讼包括确认股东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讼,并诉讼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工商登记。这两种诉讼性质不同,对股东工商登记变更的影响也不同。股东在股东决议中持确认股东变更无效的判决书,请求工商登记机关注销股东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股东以判决责令公司重新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决议无效的意义股东虽不能根据无效判断直接请求变更工商登记,他们可以进一步完成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诉讼,获得给付诉讼的判决,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配合执行生效判决。显然,更为简洁的方式是在同一诉讼中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请求确认股东变更股东决议无效;二是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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