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维护资金的使用: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二次供水和排水系统设施设备故障影响使用的;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和故障;屋顶、屋顶、外墙渗漏或地下室积水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外墙有脱落和剥落隐患;发生其他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
出售公有住所的,依照下列政策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1、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依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产品房出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产修理基金交缴约好,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份额向售房单位交纳房产修理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修理基金属整体业主大家共有,不计入住所出售收入。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现行规范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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