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制度中,追诉时效乃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规定。
实践中,凡已超过此追诉期限之案件,即不再具有刑事追诉的效力。
关于追诉时效的详细内容如下:
法定最高刑期未满五年者,其追诉时效为五年;而如果法定最高刑期介乎五年和十年之间,那么追诉时效则为十年之期限;若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追诉时效相对应地提高至十五年;与此同时,对于涉及到最高刑罚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其追诉时效相应延长至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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