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唿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唿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临床上所见到的植物人状态多是颅脑手术中的失误、药物中毒、长时间的脑缺氧或长时间的休克状态等。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唿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唿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疗事故一级赔偿标准
第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第二,误工费。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四,陪护费。
第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第六,丧葬费。
第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八,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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