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又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的时候,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又或者是诊疗护理的规范和常规,行为过失,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机构又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应当给予患者一定的赔偿。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概念和特征
行政责任来自于行为人对行政法规的违反。所为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患者存在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应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医疗行政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的文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须遵守,违反即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主体。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能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来承担。非医务人员或非医疗机构不得承担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第三,行政责任只能由法定机关追究。即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只能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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