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的规定,三级医疗事故主要指的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责任或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出现轻度的残疾、或者身体器官组织受到一定的损伤从而出现一般功能性的障碍,丧失了部分的劳动能力。这种身体器官组织的损伤和功能的障碍,一般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没有危害。
例如:
1、不完全的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情况,同时会出现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出现无法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并伴有严重离子紊乱,患者需长期依赖药物进行治疗;
4、患者的面部出现轻度的毁容;
5、患者的鼻部缺损达三分之一以上的等情况。
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医治的过程中出现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和行政法规(包含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医护人员操作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是死亡,患者在遭受到了人身损害和死亡之后,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在根据鉴定的结果对患者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造成死亡的,参加丧葬费用的直系亲属,也可以得到补贴(包含出行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但是对人数有限制,不能超过2人,补偿的标准是参照有关的规定。
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立即保存尸体和封存病例(如果家属不放心,可以复印病例备用),由家属申请医疗机构鉴定。医疗机构鉴定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和违规操作和修改病例等内容。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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