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三级医疗事故的改写内容:部分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伴随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尿崩,有严重的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面部轻度毁容;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鼻缺损1/3 以上;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等。
以下是三级医疗事故的改写内容:
1.部分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伴随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的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一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并伴随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哪 些 属 于 非 医 疗 事 故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此,以上情形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的精神障碍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和裁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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