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终身自由的刑罚,是对重刑犯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规定仍然是一种提供出路的政策,即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自刑罚执行之日起满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其刑罚执行期自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依照刑法规定计算监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满二年有立功表现的,监狱将向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自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罪犯在执行完毕前还有18年的执行期,已经执行的两年不计入18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最低刑期是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和限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可以减刑,执行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予以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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