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临时用地的特定用途及其所涵盖的具体范畴;
2.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进行土地测量并明确划定界限位置;
3.根据法定程序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4.履行相应缴费义务;
5.在经过严谨的审查和审批之后,正式核准该临时用地。在此过程中,临时用地申请人需依照正规渠道提交用地申请,由国土资源江北慈城分局负责受理并进行严格的审核工作,随后将审核结果上报至镇政府进行最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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