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之规范要求,涉及到重大资产转让的事宜(通常我们对此的认定标准为占公司总资产之比超过30%),务必得到公司全体股东大会的审慎决策批准,无论所涉公司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此两种类型企业在此问题上并无可明显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往往需在股东会的授意之下展开,而其具体的权力边界则明文规定于《公司法》之中,当然也不乏部分公司在自身章程中更为详细地做出相应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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