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特殊情形,无疑是触犯刑法的违法行径,将会构成刑事责任严重的——重婚罪。
需要您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基于重婚原因导致的婚姻无效制度。
该法律规定表明,重婚者的婚姻自始便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他们无法享有夫妻之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重婚引发的婚姻无效诉讼,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受时效方面的限制。
在刑法学领域中,我们将重婚定义为有合法配偶之人士在未解除原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再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是在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所谓的"有配偶",即是指男性、女性均拥有法定且未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丈夫/妻子。
要判断一方是否重婚,关键在于其是否创设了另一份合法的夫妻关系。
我下面将要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于重婚的两种分类:
首先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包括有配偶之人与他人进行正式登记的婚姻;
其次则是实质性的重婚,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种情况,既有人士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有合法配偶,却又与他人再次进行登记并缔结婚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两个法律婚姻形式的重婚。
第二种情况,一方在法律层面上虽无有效配偶,但却实际与他人居住在一起,以为上述人员解除已有婚姻关系之后重建新家庭,在此期间,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实质性夫妻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此外,还有其他三种情况也被认定为重婚:
第一种,即已有配偶之人在未重新取得合法配偶的前提下与他人再次进行登记并缔结婚姻;
第二种情况,即某人已经存在合法配偶,但实际上却与他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婚姻登记,而且在同寝居住过程中与对方形成了事实性夫妻关系;
第三种情况,即原有配偶未进行过任何婚姻登记,但双方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本来就有事实性夫妻关系,然后在将来某一时刻再与他人重新缔结婚姻。
全然没有合法配偶的话,如果知道某个个人有配偶,还故意去与他(她)办理并登记结婚或其他同居方式来重婚,那么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依然属于非法的重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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