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的三金离婚后是否应归男方?
时间:2023-07-17 08:03:05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订婚时男方赠送的“三金”,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赠与已经完成,“三金”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已经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上法院是不会判决归还“三金”。

婚前买的保险,离婚时要被分吗

1、婚前购买的保险,且缴费已经结束,归个人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如果婚后还在缴费的,则应该分段计算:婚前的保险账户余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缴费部分及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一方出钱购买的保险,归个人所有,这时的投保人应该是父母,被保人为子女。

3、对于因意外、重大疾病、伤残获得的赔偿金,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都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保险,有以下分割方式:

协商分割;

退保后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补偿另一半50%现金价值,保单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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